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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考勤管理办法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同类社会组织做法,结合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秘书处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为8:30-12:00,13:30-17:00,12:00-13:30为午餐及午休时间。员工工作日上下班须签到,在签到表上标注到岗、离岗时间。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到者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登记,签到表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当月签到表于次月3日前汇总至办公室,经秘书处领导核签后,由办公室公示并经所有员工签字。

第二条 8:30-9:30 到岗,记迟到一次;16:30-16:55 离岗,记早退一次。9:30-13:30 到岗或13:30-17:00 离岗,有合理原因并补请假单的,按请假半天处理。12:00 前离岗或13:30 后到岗,有合理请假原因并补请假单的,按请假一天处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工资50 元。

第三条 工作确需加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报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员工累积加班时间在6 个月内可用于调休,调休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秘书长批准,报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 员工因故请假应填写《请(休)假单》并经批准;因临时事故需延长请假时间,需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到岗后说明原因,补写《请(休)假单》请事假和休假超过一天(含一天)者,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六条 下列情况以旷工论处: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旷工一次扣发旷工天数对应的基本工资和当月

全部绩效工资;年度旷工累计达6 次或连续旷工3 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只作考勤登记,不计为缺勤:

1.凭学校书面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凭房管(物业)部门通知维修住宅设施的;

3.组织决定外出学习的;

4.因公出差、开会的;

5.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半天以内(需有二级以上医院挂号、治疗凭证并事先告知);

6.其他特殊情况,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二章 出差

第九条 员工出差应详细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不能按预期返回者,应提前电话请示,依出差审批程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请(休)假

第十一条 请(休)假流程:员工填写《请(休)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批——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办公室备案——销假。

第十二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1天(含1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秘书长审批。请假手续均要报办公室登记。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秘书长审批,报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假人员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写明请(休)假类型、假期、请假原因,并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其中婚、产、人员须提前10 天将手续、证明报办公室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事假:员工连续请事假限制在22 天以内,如确需连续请22 天以上事假,按自动离职流程办理(不含试用期员工)。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可以以年休假代替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请事假超过6天(含6天)者扣除当年一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请事假超过12天(含12天)者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病假: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可申请病假,病假1 天以上者应出具医院休假证明;无法出具医院证明的,以事假处理。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期限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不扣除工资;休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且不超过医疗期的,于次月开始发放工资的80%,并根据病假2个月后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日补发其余部分工资(一个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下同);超过医疗期6个月以内的,发放工资的50%,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补发其余部分工资。工资发放的最低额度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五条 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秘书处根据工作进度,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或拆分安排,不跨年度使用,如拆分安排,不得超过3次。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工龄不满 1 年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者;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工作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婚假、丧假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享受婚假7 天(含节假日,不可拆分)。婚假期间免扣工资。

2.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假5 天(含节假日,不可拆分),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配偶父母等)丧亡可请假3 天。丧假免扣工资。

第十七条 产假:女员工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社会团体女员工享受生育奖励30 天,合计128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享受42 天产假;产假期间按职务工资100%发放,并享受节假日福利;妻子在产期的男员工可休15 天陪产假。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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