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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文教育公益事业发展,规范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募集或捐赠资金,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财务科目,专款专用的公益性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项目部门审核,提交本会审定。同意设立的,本会与申请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价值流通货币。

第七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动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本会根据捐赠方意愿决定设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

第八条 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xx基金”,专项基金可以对外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但必须使用全称,不得去除“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前缀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专项基金经本会批准开展的公益活动,如有需要,可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以本会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协议。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本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协商派员组成,接受本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3至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具体人数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报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审核专项基金的对外宣传;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严格遵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会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会审批。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本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每年终了,本会需向专项基金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安全、合法、有效原则。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接受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已完成使命或捐赠人(或发起人)申请终止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需终止的,本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终止:

1.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2.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3.连续两年未发生募捐或开展公益活动的;

4.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本会分管该专项基金的部门提出意见,经本会研究同意后出具书面通知并在本会网站中进行公示。管委会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配合本会履行终止手续。在此期间,不得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无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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