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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条 宣传报道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及发展动态的重要窗口。为使基金会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指导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于国家侨务工作和海外华文教育工作的大局。

第三条 基金会联络宣传部负责贯彻落实宣传报道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实施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指导基金会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基金会宣传报道的主要形式为:1.举办新闻发布会;2.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基金会主办的相关活动;3.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4.向新闻媒体推介新闻通稿;5.通过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报刊杂志等基金会主办的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新闻发布,可以“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由联络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宣传报道工作的需要,由联络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各类新闻发布活动,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宣传报道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跟踪并落实本部门宣传报道的各项事宜。发布的每条新闻都要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并报基金会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报联络宣传部统一发布。

第八条 涉及基金会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项目活动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的新闻,应在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的第一时间内发布;一般性的新闻,应在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的两天内发布。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内外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确有采访的必要,须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并报联络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前,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在接受采访后,应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将稿件返回受采访人审核。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联络宣传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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